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新臺幣二萬元後,已將被告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日釋放。
二、茲以被告乙○○逃匿,有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拘提未獲回函在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石家禎法官林世民法官林家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香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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