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清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俊清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建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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