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五號
聲請人乙00000
00甲○○○○○○共同代理人 吳佩玲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秀得法官黃義豐法官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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