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4號
聲請人丁○○相對人甲○○
丙○○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陸萬叁仟玖佰叁拾貳元。
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5,0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而聲請人繳納68,122元,溢繳裁判費63,932元(68,122-4,190=63,932)。故本件溢收裁判費63,932元,應予退還,而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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