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6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59號原告 陳科穎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表人 莊水吉關務長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02年6月25日
102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沒入人民幣1萬元之處分及其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縣,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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