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中寮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江國文 相對人 廖胡阿汝 相對人 廖瑞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廖四海 於民國84年4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6,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於99年3月23日辦理抵押權權利內容變更等登記,確定期日為114年4月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茲債務人廖四海於99年4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9年4月1日起至104年4月1日止,並應自99年5月10日起按月繳納利息,本金則到期一次清償,如未按期繳納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1年12月15日起即未繳納利息,迭經催討,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廖四海於101年2月2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分割繼承,分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廖胡阿汝、廖瑞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2年8月12日通知相對人廖胡阿汝、廖瑞利及債務人廖四海之繼承人 廖書毅 、廖婞㚥、 廖婞君 、 廖婞旭 等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廖四海之繼承人等人逾期均未為陳述,附此敘明。本件相對人廖胡阿汝、廖瑞利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6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中寮鄉│鄉親寮││650-29│旱│2411│全部│廖胡阿汝│├──┼───┼────┼────┼────┼────────┼─┼─────────┼──────┼──────┤│002│南投縣│中寮鄉│鄉親寮││650-112│旱│5387│全部│廖瑞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