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進科選任辯護人邱佩芳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進科自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郭進科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依其所犯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經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2月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5月4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周佑倫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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