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23號原告 陳慧玲
陳詹麗秋 陳世文 曾永豪 陳思潔 陳美樺 李奕庭 楊士奇 前列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慧玲原告與被告 陳元忠 、 劉筱娟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