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告 林世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理由可稽。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塗銷坐落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萬分之155)及其上同段2455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所為之繼承登記,乃係本於代位權為主張,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額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8,277元【計算式:
(1,410㎡×51,319元/㎡×155/10000)+建物現值376,700元=1,498,27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