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9號原告 劉祥娥 被告 張政賢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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