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26號原告 敦都多傑 (原名: 敦都仁波切 )訴訟代理人 洪綵彤 被告 梁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