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45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昕莉 債務人 鄔兆賢
一、債務人林昕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叁萬捌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昕莉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鄔兆賢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林昕莉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邀鄔兆賢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102年11月26日至民國122年11月26日,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53%方式計為年利率1.9%,採浮動方式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7年9月25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房屋貸款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如對相對人林昕莉強制執行無結果後,由相對人鄔兆賢給付之。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俾維法治,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房屋貸款約定書2、帳務資料暨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