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張芳緒
被 告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
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提起債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1060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
序。查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聲請人即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
權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7萬7,959元,及自民國88年4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即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並按利息總額10%計算之違約金暨程序費用123元,經本院職權調
取108年度司執字第1060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卷核閱無訛。揆諸
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1萬6,869元【計算式:
本金77,959元+核算至本件起訴之日(即108年4月29日,見起訴
狀上收狀戳章)之利息307,988元+核算至108年4月29日之違約
金30,799元+程序費用123元=416,869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費得抗告
補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