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308號聲明人丙○○
丁○○兼上一人之甲○○法定代理人上一人之法戊○○定代理人號4樓
共同送達代收人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之人工全戶戶籍謄本。
二、補被繼承人乙○○之子女除 馬妙蓮 、 馬易福 、 馬美珍 、 馬貴珍 外其他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除 馬陳秀蘭 、馬貴珍、 馬雅薰 、 馬士風 外之同順位中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且須以所有聲明人之名義為通知),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