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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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7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羅鈞進 之繼.
戊○○(羅鈞進之繼.己○○(羅鈞進之繼.丁○○(羅鈞進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