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以被告係占有系爭桃園縣○○鄉○○○段147之1地號土地面積之2分之1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56,050元(以土地面積乘以2分之1乘以99年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即3387平方公尺x1/2x8300元=00000000元。俟日後地政機關實際測量被告所占有之土地面積後再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暫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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