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58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務人 黃莃喬 即 黃沁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