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76號上訴人即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叁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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