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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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О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 吳昆龍 」應更正為「甲○○」。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