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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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53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温一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違約金之請求(其所載給付內容不明確)?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