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67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明德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靚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靚平間因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利益為新台幣4,87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3,9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聲明上訴狀繕本及上訴理由狀(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