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35號原告 張廖素霞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被告 雷佳麗
雷佳玲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雷文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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