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9號原告 洪明義
洪芳 隨訴訟代理人 黃田 被告 洪富美 上列原告洪明義、洪芳隨與被告洪富美間分割遺產事件,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15,172元(土地依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建物、股票、黃金項鍊、古錢、日本銀圓依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核定價值計算,加計存款及股票股息總計為20,572,758元×原告二人之應繼分共計2/3=13,715,17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2,736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9,711元,原告二人尚應補繳裁判費113,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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