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再微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微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甲○○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與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再審聲請狀上表示為新臺幣36,348元,應徵第二審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再審聲請狀上所欠缺之簽章格式,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再審聲請人另應具狀補陳:何時知悉有聲請狀所附偵查筆錄與匯款明細表之存在?另知悉及取得之過程為何?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許秀芬
法官吳美蒼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