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1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1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13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續字第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公布施行,查被告本案犯行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非同條例第三條所示不得減刑之罪,亦無同條例第五條規定例外不得減刑之情事,爰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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