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甲○○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林哲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柒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整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書記官戴顯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