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035號
原 告 莊斐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民仁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惟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288,000元,應繳裁判費23,671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3,1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