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0年度馬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馬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廖光華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和鑫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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