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99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998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告 高立宇

高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魏賜琪

附表: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

年利率

自111年6月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15%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1275%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27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14%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21日止

0.15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21日止

1.525%

自111年12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0.2525%

自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525%

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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