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998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告 高立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魏賜琪
附表: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
年利率
自111年6月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15%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1275%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27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14%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21日止
0.15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21日止
1.525%
自111年12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0.2525%
自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525%
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