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9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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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996號
原告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被告 邱秀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陳紹宗 ,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向本院陳報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紀睿明,並於本院112年5月10日言詞辯論日聲明承受訴訟,經查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