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0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六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六八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周玉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七一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有泰塑膠帆布企業有│彰化商業銀行北桃園│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肆仟玖佰元│0000000││限公司 黃錦生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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