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3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宜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宜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宜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1年11月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蔡宜興前因:(1)、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2月1日以100年度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7月13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108號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於100年8月8日確定;(2)、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5月25日以100年度訴字第3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0年8月15日確定;(3)、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年2月14日以100年度訴字第5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01年3月19日確定;前開(1)、(2)、(3)等罪所宣告之刑,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堪可認定。而受刑人於100年8月3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9984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4月3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2年4月1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