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8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簡子婷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
送達代收處設臺北郵政03之205號信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峽商報有限公司台北美容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相對人海峽商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藍丕澤 業已死亡,經查該公司現無其他董事得行法定代理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查報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