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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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13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郭瑞麟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29號,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郭瑞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原審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連續犯刪除後,對施用毒品之犯行採一罪一罰,此對施用毒品者有欠公允,綜觀諸多定執行刑之案例,定執行刑之減免刑度或有多達數十年,或有僅僅數月,有各判決案例可稽,減免幅度之差異甚大,其公平性顯然有疑。而法院就裁量權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之內、外部界限外,仍應受比例、公平正義等原則之規範,現階段之刑事政策並非僅有自由刑之執行,尤應重視教化,爰請法院依比例原則重新從輕裁定本件抗告人之刑責云云。
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且鑒於「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之旨,另定之執行刑,祇須在不逸脫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即無違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64號裁判要旨)。
四、本件抗告人先後犯有竊盜、施用毒品等共計8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影本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而向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抗告人所犯各罪性質、個案之具體情況,並尊重各該確定判決之原裁判法院就各該犯行本於罪刑相當原則所量定之刑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4年2月以下,合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要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核無違誤,且與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不相違背,抗告人指摘原審自由裁量之審酌不當,請求重新重輕量刑云云,自無所據。本件抗告人執此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蔡守訓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05.10│100.05.18│100.05.1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669號│毒偵字第1065號│偵字第1065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42│100年度訴字第502│100年度訴字第50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0.08.31│100.08.31│100.08.31│├───┼────┼────────┼────────┼────────┤│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42│100年度訴字第502│100年度訴字第502││判決││號│號│號││├────┼────────┼────────┼────────┤││判決│100.10.03│100.10.24│100.10.24│││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是││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819號(基│執字第3003號(基│執字第3003號(基│││隆地檢101年度執│隆地檢101年度執│隆地檢101年度執│││緝字第43號)│緝字第44號)│緝字第44號)│││││││││││└────────┴────────┴────────┴────────┘┌────────┬────────┬────────┬────────┐│編號│4│5│6│├────────┼────────┼────────┼────────┤│罪名│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05.16│100.07.21│100.07.0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508號│毒偵字第2030號│偵字第1144號等│├───┬────┼────────┼────────┼────────┤│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94│100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易字第263││事實審││號│1787號│號等││││││││├────┼────────┼────────┼────────┤││判決日期│100.08.31│100.11.30│101.07.13│├───┼────┼────────┼────────┼────────┤│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94│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263││判決││號│1787號│號等││││││││├────┼────────┼────────┼────────┤││判決│100.10.03│101.02.10│101.08.20│││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是│否││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064號(基│執字第622號│執字第2283號│││隆地檢101年度執│││││緝字第45號)│││││││││││││└────────┴────────┴────────┴────────┘┌────────┬────────┬────────┬────────┐│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07.03│100.07.2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44號等│偵字第1144號等│││││││├───┬────┼────────┼────────┼────────┤│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63│100年度易字第263│││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1.07.13│101.07.13││├───┼────┼────────┼────────┼────────┤│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63│100年度易字第263│││判決││號│號│││├────┼────────┼────────┼────────┤││判決│100.08.20│100.08.20││││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283號│執字第22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