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8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駿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成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均已解任,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若經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請提出相關裁定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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