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八六號
原告丁○○
丙○○○被告戊○○
乙○○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三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因涉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之認定,案情繁雜,僅提出喪葬費明細表影本一張,無其他證據資料及計算方式,顯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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