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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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49號反訴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複代理人 郭芸言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程泓 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反訴,反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萬5,384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後,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當庭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6,668萬1,51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68萬1,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萬8,872元,依前揭規定,扣除反訴原告已繳納49萬5,384元,應再補繳10萬3,488元【計算式:598,872元-495,384元=103,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訴之變更追加。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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