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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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泰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參伍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泰吉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8月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確認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毛重0.6510公克,驗餘淨重0.355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4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見111年度毒偵字第957號第14至21、49頁)。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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