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8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8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八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五○五號),及就同一事實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四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本院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丙○○涉有共同賭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罪嫌,無非以:⑴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丙○○之供述,⑵當場查獲之機台(含IC板四片)、賭資扣案及臨檢紀錄表、扣案機台相片、扣押物品清單可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以扣案機台與不特定人賭博之犯行,辯稱:其向丙○○開設之海寶泡沫茶坊租用位置放置扣案機台,係為出售該機台,並無與人賭博之意,且該機台並非賭博性電玩,僅單純供玩分數娛樂用,亦不能兌換金錢或財物,實無與人賭博之行為,更無經營電子遊戲場可言等語。經查:
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自始均供稱:在丙○○經營之海寶泡沫茶坊租用
位置放置機台,係為展售該「大舞台遊戲機」,並無與人賭博之意等語,且自始否認該扣案機台係賭博性電動玩具,並據其提出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國內市場出廠檢驗合格證書影本為證。同案被告丙○○於警訊中則稱:「(問:該台電玩如何玩法?)投十元銅幣,每元為一分,押中所選擇的面板水果倍數為二倍到五十倍不等。所押的錢必須玩完,沒有退換之用」等語(偵查卷第五頁背面參照);於偵查中亦稱:「只是擺設待賣機台展示」等語(偵查卷第十六頁背面參照)。顯見被告甲○○、丙○○於偵審中均未自白「擺設電動賭博機具與不特定賭客對賭財物」之犯罪;檢察官依被告二人於警訊及偵查中之供述內容,認被告二人坦承犯罪,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容有誤會。參以:臨檢查獲本案機台之警員乙○○到庭結證稱:該機台是小 瑪琍 的變異體,畫面有水果盤跑分數,丙○○當時說一元一分可以押分數,玩的結果分數可否換錢我不知道,我們沒有查到他們有無以分數換錢,查獲當時沒有人玩,所以實際上有無人以打電玩分數換錢,我不清楚等語明確(本院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審判筆錄參照);顯見承辦警員當時僅查知扣案機台得以打玩分數之事實,並查無得以分數兌換金錢或財物之事證。是扣案之遊戲機台、相片及其內之現金,至多僅能證明「曾經有人以該機台打玩分數供為娛樂」之事實,惟並不能證明該打玩分數結果得以兌換金錢或財物,而有與賭客對賭金錢或財物之犯行。從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憑之上述證據,均不足憑以認定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丙○○有設置電動賭博機具與不特定賭客連續對賭之賭博犯罪。
⑵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罪名,係以行為人違反同法第十五條「未
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規定,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為其成立要件。然本件查獲之處所,原係同案被告丙○○經營之海寶泡沫茶坊,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臨檢記錄表在卷可參;且現場查獲擺設之機具僅一台,亦有扣案物品相片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藍保管字第一二○七號贓證物品清單附卷可憑;顯見被告二人並非以經營電子遊戲場為其主要營業。被告二人於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場所,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至多僅違反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而應處以行政罰鍰;然實不構成同條例第二十二條之未經許可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
四、綜上所述,依公訴人起訴所憑之事證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證據,均無從認定被告甲○○涉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甲○○涉嫌犯罪,核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甲○○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朱瑞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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