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八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法官朱瑞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八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法官朱瑞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