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案件,執行時逃匿(97年度執字第135號),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具保人乙○○出具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紙附卷可憑。另被告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等情,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臺中、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拘票暨拘提未獲報告書在卷足稽,被告甲○○顯已逃匿無疑。而具保人乙○○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偕同被告甲○○到案執行未果,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存卷可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仁勇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