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丁○○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楊國煜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