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5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59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駿達數位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於民國99年7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四百五十一萬七千一百十二元,及其中各
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均分別如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四萬五千七百四十八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中,而於
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四百五十一萬七
千一百十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經由第三人信舟電訊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背書轉讓,均以如附表所示之銀行為付款人,內容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6紙,詎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
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云,求為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貳、被告所辯略以:查本件被告公司,向訴外人信舟電訊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訂貨,因而給付系爭票款,且系爭支票上皆有記
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原告並不能請求系爭票款等云,求為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16張,屆
期經提示遭退票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各16紙為證,被告並自認系爭支票為渠所簽發,原告之主
張堪認屬實;被告雖辯稱系爭支票受款人為「信舟電訊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依法
該受款人不得背書轉讓而竟背書轉讓予原告,被告對於原
告不負票據上之責任等云。惟按: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
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
,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
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票據法第30條第2項、第
3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44條之規定,亦為支
票所準用;又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
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票據上之
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5條、第6條,亦定
有明文;再按:「在票據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必由為
此記載之債務人簽名或蓋章,始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
此就票據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觀之甚明(依同法
第144條規定,各該規定準用於支票),未經簽名蓋章者
,不知其係何人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亦與票據為文義
證券之意義不符,本件系爭支票背面雖有禁止背書轉讓之
記載,但卻未經為此記載者簽名或蓋章,尚難謂可生禁止
背書轉讓之效力。支票為文義證券(形式證券)不允債務
人以其他立證方法變更或補充其文義」,最高法院68台上
3779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系爭支票載有受款人為「信舟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發票人簽章欄亦蓋有被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另其正面下方空白處雖蓋有「禁止背書轉讓」之字戳,
惟該部分無任何人之簽名或蓋章,無從辨識為任何人(發
票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甚或無關之人)所記載,從而,
該記載自不發生禁止系爭支票背書轉讓之效力,則系爭支
票之受款人將系爭支票背書轉讓於原告,自屬有效,被告
應依票據文義負發票人之責任,所辯核無可採。本件原告
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
之給付,核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為許予假執行之宣告;惟
本於衡平之原則,併依職權宣告,許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
前,或實施中,而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
以新臺幣4,517,11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伍、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第3項,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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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號及付款│發票日│金額:新台│利息起算日│
│銀行││幣元│即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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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0000000│98年11月25日│256,000│98年11月25日│
│彰化商業銀││││
│行北投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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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0000000│98年12月25日│256,000│98年12月25日│
│同上││││
├─────┼──────┼─────┼───────┤
│CL0000000│99年1月25日│256,000│99年1月25日│
│同上││││
├─────┼──────┼─────┼───────┤
│CL0000000│99年2月25日│256,000│99年2月25日│
│同上││││
├─────┼──────┼─────┼───────┤
│CL0000000│99年3月25日│256,000│99年3月25日│
│同上││││
├─────┼──────┼─────┼───────┤
│CL0000000│98年11月25日│310,000│98年11月25日│
│同上││││
├─────┼──────┼─────┼───────┤
│CL0000000│98年12月25日│310,000│98年12月25日│
│同上││││
├─────┼──────┼─────┼───────┤
│CL0000000│99年1月25日│310,000│99年1月25日│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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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0000000│99年2月25日│310,000│99年2月25日│
│同上││││
├─────┼──────┼─────┼───────┤
│CL0000000│99年3月25日│310,000│99年3月25日│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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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0000000│98年11月25日│328,551│98年11月25日│
│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蘆洲││││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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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0000000│98年12月25日│328,551│98年12月25日│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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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0000000│99年1月25日│328,551│99年1月25日│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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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0000000│99年2月25日│328,551│99年2月25日│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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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0000000│99年3月25日│328,551│99年3月25日│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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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0000000│98年12月15日│44,357│98年12月15日│
│永豐商業銀││││
│行士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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