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小移調字第4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7月20日下午14時1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代 理 人 朱書賢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零參拾捌元,
及其中伍萬柒仟玖佰參拾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