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1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其他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141號抗告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抗告人因其他事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所為之95年度訴字第0014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並提出補正後之抗告狀及其繕本壹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一、抗告狀未載列相對人之名稱,又當事人(即抗告人)未於抗告狀內簽名或蓋章。
二、抗告狀未載明抗告之聲明、抗告之事實及理由及相關證據。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孫庠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