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5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15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15288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乙○○
樓相對人戊○○
號相對人己○○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列舉式■間因95年度票字第115288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中文日期轉換■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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