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5001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惟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0六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95年12月12日,以95年度訴字第406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被告甲○○所犯上開案件之起訴書所載事實及其適用法條係強制辯護案件之罪嫌,且尚有應再調查之處,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田平安
法官郭瓊徽法官施添寶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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