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附設戒治所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沒收。
理由
一、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同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規定甚詳。
二、本案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47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係由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槍枝,更換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有該局95年5月17日刑鑑字第0950068148號槍彈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是上開改造手槍為違禁物,應聲請裁定沒收。
三、核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