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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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21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案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請具狀說明。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楊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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