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254號聲請人 江柏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旻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二、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254號聲請人 江柏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旻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二、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